阅读此文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个人配资炒股,感谢您的支持。
引言
当今社会上,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与一个国家的政体和原则相互符合,一个国家的政体和性质最终决定了一个国家法律的性质和特征。
那么元代是蒙古少数民族强势统治中原汉地的朝代,他的政权不仅仅具有中原历代封建王朝的一般属性,也具有蒙古少数民族统治中原的特殊性质。
因此,元代的婚姻规则以及财产法律制度,在其特定的政治背景及经济基础的影响下,不仅具有历代婚姻规则及财产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还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
一、巫峡之水能覆舟,若比人心是安流
自古以来“重男轻女”在古代社会上就一直存在,社会中的父权主义更是成了中国社会的主要观念,他们都认为女儿都是嫁出去的,只有男性后代才能把祖先祭祀传承很久。
展开剩余91%所以说在古人的这一思想下,家中的家产自然就都归儿子所有,而女儿不能沾染半分家中的钱财。
但是事实上,中国的父权主义制度化从未完成,儒家思想、国家法律及社会实践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
而这个矛盾在宋朝尤为突出,当时宋朝的商业经济十分发达,文化观念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如今翻开历史的记录你会发现,宋朝之前女性的生存环境还算正常,参政议政、甚至上战场都是有常有的事情。
此外,在宋朝越来越多的财产转移到女性手中,法律也逐渐向女性倾斜。女性在分嫁妆的时候也能分到许多的份额,虽然这个份额可能只有儿子的一半。
但是父亲还是会舍得给女儿置办嫁妆,女儿实际与儿子所得的财产差距并不大。
从古到今,自己家中的女儿嫁给男人的时候都会带着嫁妆。在宋朝时期,这份嫁妆规定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不是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不受丈夫家庭的控制。
如果女性的丈夫不幸离世了,女性不仅能够带走自己的嫁妆,还能带走与丈夫所生的子女,来自己抚养。
而这些举措能够在社会上推广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宋朝的商业经济十分发达,女性手中有“闲钱”的时候经常会选择去投资典当行或者参与到航海事业中去,她们会将这些钱用来购买田地,增加她们自己的收入。
宋朝的女性还能以自己的名义捐款,修筑寺庙等等。由此可见,当时宋朝不管是女性的地位、还是宋朝女性的婚姻财产分配状况都是十分开明的。
但是到了元朝时期,婚姻规则却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当时元朝的女性的权利在程朱理学与游牧习俗双重夹击下,女性的发展历程不断衰退。
而衰退的表现在社会上也不断发生,比如当时家庭中一个儿子可以把他父亲所有的妻子都拿来当作自己的妻子,除了他的生母外。
因为家庭中的财产最终都是归最小的儿子所继承的,因此他必须供养他父亲所有的妻子,而这些妻子都带着他父亲的财产来到他这里。如果小儿子愿意的话,他可以帮把她们当作自己的妻子来使用。
从这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当时的女性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后面发展到明朝清时期,女性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暗无天日了。
二、远梦徒增新梦泪,此时妄忆旧时妆
回过头来,再让我们说一说元朝。众所周知元朝是一个由少数民族来掌权的时代,统治阶层出生在广阔的蒙古草原,婚礼中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拥有了这些少数民族的特性。
当时蒙古人民刚刚进入中国的时候,将他们的豪迈之气带了进来。
但是早在宋朝统治者的管理下,宋朝的居民是十分拘谨的,这时两者相互结合,使得宋朝的百姓思想开放了很多,尤其在结婚这件事情上。
在之后元朝的统治之下,寡妇是可以再嫁的,社会上的男子也会将这群女子当作从未出嫁的姑娘一般,再次迎娶。这也导致在元朝时期有很多关于寡妇出嫁的小故事在民间流传。
在这众多的故事之中,最出名的还是《望江亭》中的女主申想儿,虽然的出生不算好,但是从小喜欢古诗词,长大后也遇到了自己的良人。
而且对方的家境也不错,养活他们一大家人也不成问题,并且当时的申想儿对于这样的生活也是十分满意的。
但是这样美好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太久,正值青春的申想儿在丈夫死了之后,便成了寡妇,没有了丈夫,她就没有了精神支柱,自己也认为日子很难维持下去了。
于是在守丧三年之后,她也重新有了再嫁人的念头,当时的寡妇虽然可以再次出嫁,但是男子多少还会有一点嫌弃的。但是申想儿是满腹才华的,即使是寡妇也有很多男子来追求她。
当时元朝的法律规定,离婚的妇女或者寡妇再婚的话,她们就会上丧失自己原先的嫁妆,也不得取得丈夫家任何的财产。即便是这样,申想儿最终还是决定继续追求自己的幸福,另嫁他人。
此外,当时元代蒙古的婚姻习俗还实行了“一夫多妻制”。在求婚的时候,男方必须要到女方家连求三次,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意为女方之尊贵难得。
并且在许婚宴上,他们还会吃羊脖子,意味着订婚不悔,婚姻坚久不分、百年好合,代表着一种美好的祝愿。
元朝的时候,女子出嫁的嫁妆只需要有一副首饰和一副马桶即可,但是当时的娶妻的男子不仅要拿出猪、羊、美酒、锦缎,还要支付大笔的金钱作为彩礼。
根据元朝的文献记载,当时元朝的一个小康之家,为了娶妻而支付的彩礼礼金平均在1300贯以上,折合如今的人民币大概就是五十万元,而当时元朝社会上的一般老百姓,因为拿不出彩礼只能让儿子做上门女婿。
在南方一代,甚至还出现了兄弟几个人一起凑钱,共同取一个妻子的“奇葩”风俗。
后来为了抑制这夸张的彩礼价格,忽必烈甚至专门颁布了禁令加以限制,但是在民间对政府颁布的禁令却视若无睹,彩礼的价格依然是步步攀升。
一直到了元朝统治被推翻,彩礼的价格也没有降下来,所以说当时元朝可谓是中国古代婚姻嫁娶花费最高的朝代。
到明清两个朝代时,也受到了元代婚姻的影响,社会后期女性的地位也呈现出了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三、欲析微尘出经卷,随缘须动世间财
众所周知,元朝的创始人是成吉思汗,当时他带领部落人民统一了蒙古的各个大大小小得部落,扩大了元朝的疆土。虽然元代在历史上是一个比较短暂的王朝,只有九十多年不到一百年的时间。
但是,元朝在中国历史上也有着自己的辉煌事迹,比如棉花的种植就是在元代普及的,瓷器里面的青花瓷也是在元代发明的,所以元朝在文化发展上有着辉煌的历史成就。
除了文化发展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元朝的统治阶级还是延续了前朝既定的制度来进行管理,“人伦之道始于夫妇,夫妇之本正直婚姻”,这也是当时元代人对于婚姻的看法,也是中国婚姻在元代的主要表现。
当时的元朝不仅仅是在婚姻中的个人财产以及家族财产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当时元朝的财产法律规定更是发展到了一个特殊的时期。
元朝的法律除了对人身伤害事件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会附带各种损害赔偿的规定。
如果是因打架斗殴导致别人伤残的,需要赔偿被害人“养济之资”;如果是因为故意伤害导致别人残疾的,要赔偿“养赡之贷”。
如果是因为发生争执导致他人被误伤的,要赔偿“医药之贷”;如果是因为杀人或者伤害他人致死的,要赔偿50两“烧埋银”。
除此之外,元朝的财产法律还规定,若百姓有牲畜走失,失主可以在10日之内认领。如果超出了10天时间,那么就由当地的政府官员统一将这些牲畜送到集市上进行统一管理。
当地政府还规定了,每个月内有三天的时间允许失主前往认领自己的牲畜。
所以从元朝各自法律编撰活动和各部法典的情形,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基本形式是以条格和断例为主的,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加上元朝当时有着很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这些条例和断例有时候会变得相互矛盾。
而当官吏按照这些司法断案的话,会导致当时元朝法制社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对元代婚姻财产法律制度也有着一定的消极影响。
结语
所以元朝继承和发扬了蒙古国时期的婚姻与财产法律制度,用一些特殊的手段体现出游牧民族的精神文化。在这种制度下始终保持着蒙古游牧文化的特色,与当时的中原传统文化兼容并济。
简而言之就是,元朝的法律制度既包含了中原王朝固有的传统法治,又夹杂着蒙古法,回回法等成分,可谓是多元化发展。
在元朝初期,统治者为了统治中原汉地的居民,法律制度也趋于汉化,但是或多或少都是保留着一定的游牧民族特色的,法律中也有着浓厚的蒙古元素。
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民族矛盾”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阶级矛盾”都是一直贯穿始终的。
此外,元代婚姻与财产法律制度也巩固了当时元朝社会的统治政权,保护了社会的稳定秩序。元朝统治者以异民族的姿态入主中原王朝,在婚姻与财产法律这个问题上制定具有元朝鲜明时代特色的法律。
参考文献
《元代社会婚姻形态》
《至元婚礼》
《至元新格》
《治典》
《新元史》个人配资炒股
发布于:天津市